清代的知府是多大的官,知府衙门又是一个怎样的人员配置?这是最近一位读者在评论区留下的问题,因为短短的几句话并不能说清楚,所以本文就来仔细说一说清代的知府和知府衙门,主要分为三大块内容。
一、府的设立
自唐代始,便于京都之所在地设“府”,其都督所在州亦称府,为县以上的行政区。至宋代,以州升府之地渐多,府才确定为县级以上之行政区,而原设立州则降与县同,皆隶属于府。清沿明制,各省下分设府,为承上启下之行政机构,在司、道的领导下,辖以州、县。
清代府的设置不同时期各不相同,有一个增改裁并的过程。按《光绪会典》卷四的记载,全国共设府一百八十五个,即:奉天府尹属二、吉林将军属二、直隶省十、山东省十、山西省九、江苏省八、安徽省八、江西省十三、福建省九、浙江省十一、湖北省十、湖南省九、陕西省七、甘肃省八、新疆属二、四川省十二、广东省九、广西省十一、云南省十四、贵州省十二。
若是加上台湾省三府,则共设府一百八十八个。至光绪、宣统年间,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、新疆建省,四川、云南改土归流,则全国除台湾未计外,设府已增至二百十五个。
二、知府及其佐贰官
清代于各府设知府一人,为府的地方行政长官,掌一府之政令,秩从四品(初为正四品,乾隆十八年改)。按清代官制,各省知府例由京察一等记名之翰林院侍读、侍讲等,内阁侍读、给事中、御史及各部、理藩院郎中、员外郎,顺天府、奉天府治中、盐运使司运同、府同知、直隶州知州升任。知府例应升各省盐运使及各省道员。
清代定制,将全国各府按“繁”、“难”、“疲”、“冲”四字分定等级,化为“最要缺”、“要缺”、“中缺”、“简缺”。各府按缺定“请旨缺”、“题报缺”、“调补缺”、“留补缺”。各应升、应补之官员,亦按其考核等第,分缺拟补。
知府总领各属县,凡宣布国家政令,治理百姓,审决讼案,考核属吏,征收赋税等等一切皆为职掌。知府的佐贰官有同知和通判。
我国封建社会,凡主管一事而不受予正官之名者,则称之为“知某事”,此制度始于宋太祖,时宋太祖为杜藩镇之弊而派朝臣赴各州以代刺史,名为知州。后相沿此习,以府之主管官为知府,其副者称“同知”,为知府之佐贰。通判与同知二字意义相近,宋代初设通判时,名为副职,实际上职权与知州、知府无别。明代于府下设通判,与同知共为府之佐贰,清代亦如此。
清制,府同知、通判分为两种,一种为府的辅佐官,由同知与通判分理府内之政务;一种是分派专管地方之同知、通判。凡隶于省的,为各省直隶厅长官,职如各府、各直隶州之制;隶于府的,为一般散厅的长官,职如县,而品级相同。
府同知为正五品官,在公文上称“丞”,尊称“司马”,外府通判为正六品官,尊称“别驾”。府同知、通判的设置情况并非定例,一般遵循量事置员,一般的府设一二人或三四人,事简的则不设,分掌粮运、督捕、海防、江防、水利等事。
按《光绪会典》记载,清代共设府佐贰之同知一百一十人、通判八十八人。其中,地方同知共八十九人,理事同知二十一人。地方通判共八十三人,理事通判五人,仅直隶、山东、甘肃各一人,顺天二人。
三、知府衙门
知府衙门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由府堂及经历、司狱和照磨等司组成,各依府之繁简而置。
1,府堂
府堂为知府衙门内一个综合性的办事机构,实际上按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房具体办事,直接为知府服务,置典吏若干人承办。
2,经历司
经历司是知府衙门内掌管出纳文移诸事的机构,设经历一人,秩正八品。清代于各府共设经历一百六十七人。府经历司尚有设知事者,其职掌同经历,秩正九品。清设府知事共为十人。
3,照磨所
照磨所是知府衙门内掌勘磨卷宗等事的机构,设照磨一人,秩从九品,清代共设府照磨二十五缺。
4,司狱司
司狱司为知府衙门内掌理狱囚诸事的机构,设司狱一人,秩从九品,清代共设司狱二十五缺。
此外,清代于江苏江宁府设检校一人,亦为知府之属官,办理衙门内检校文书之事,品秩未入流。
除了上述知府衙署之办事机构及职官外,府之所属机构还有:府宣课司、府税课司、府仓、茶引批验所、府驿、府医学、阴阳学、僧纲司及道纪司,分别管理税收、仓储、僧道等事务。